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专用车辆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人浏览 2020-02-27 17:03:05
专题:

项目编号:徐采公(2020)002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专用车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一、采购人 1.名称:徐州市泉山

项目编号:徐采公(2020)002


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专用车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一、采购人
1.名称: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
2.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欣欣路七里沟变电站北侧
3.联系方法:0516-83965556
4.采购项目联系人:渠青松 电话:0516-83965556
二、采购代理机构
1.名称: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地址:徐州市云龙区新安路5号(市规划馆南侧) 邮编:221018
3.联系方法:0516-67019037、67019038
4.采购项目联系人: 王加和 电话:0516-67019037、 67019038

三、项目编号

徐采公(2020)002
四、采购项目
1.名称:专用车辆。
2.数量:垃圾车3辆。

3.项目基本概况介绍:本项目采购垃圾车3辆,包括车辆采购、售后服务及技术培训。
4.特别说明:
(1)合同价格构成说明
合同总价 = 叁辆垃圾车的供货价(即卖方(中标人)出具的一辆垃圾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格 * 3);
(2)交货地点要求:交货地点为徐州市市区内的买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人民币204万元。
六、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见招标文件。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等。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八、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说明: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九、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十、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时间(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2020年2月18日前。在“徐州政府采购网”( 网址:www.ccgp-xuzhou.gov.cn)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的附件,自行下载。
特别说明:“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后仍可以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后下载的招标文件,视为非有效方式且不做为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和依据。
2.招标文件售价:免费

十一、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3月3日北京时间上午10:30
2.开标时间:2020年3月3日北京时间上午10:30
3.开标地点:徐州市泉山区欣欣路七里沟变电站北侧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403室
十二、投标文件的接收
1.投标文件开始接收时间:2020年3月3日北京时间上午10:00
2.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0年3月3日北京时间上午10:30
3.投标文件的接收地点:徐州市泉山区欣欣路七里沟变电站北侧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403室
十三、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十四、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所发布的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的附件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布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投标人关注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及附件,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十五、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终止公告”的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布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投标人关注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十六、询问和质疑
1、根据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与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采购人)签订的本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向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采购人)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采购人)提出质疑。询问和质疑由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采购人)依法处理。
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质疑函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直接送交或供应商通过EMS邮寄。

联系部门: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城建工程管理科
联系电话:0516-83965556
通讯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欣欣路七里沟变电站北侧
十七、特别说明
1、采购人认定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在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开展。
2、采购人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工作。采购人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
3、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





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O二O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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