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省将取消投标保证金!“取消”是否会成为一种趋势?

人浏览 2020-02-06 18:24:33
专题:

2018年12月13日,湖北省财政厅印发《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

2018年12月13日,湖北省财政厅印发《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通知(征求意见稿)》


要求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2019年5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对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同时,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进行了明确:

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


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之所以取消投标保证金,根据湖北省和浙江省的说法,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据悉,2017年以来,浙江省就在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中探索取消投标保证金,试行两年来,并没有出现串标围标、违约事件增长的现象,在当前国家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的大环境下,浙江省财政厅推出了取消投标保证金的措施。


虽然有浙江省取消投标保证金的实践经验的支撑,但仅从目前形势来讲,还难以就此断定,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将是大势所趋。

首先,投标保证金的存在有其合理性。


投标保证金可以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可以在投标人失信行为发生时弥补采购人的部分损失。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要求供应商递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约束供应商的行为,有效杜绝滥竽充数的投标,使其遵守承诺、履行合同。在供应商失信时,采购人还能对其处以不予退还、没收保证金等处罚措施,对规范供应商行为、净化投标环境、提高采购效率能够起到积极作用。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是有法可依的,而且收取的权利应当交由采购人决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87号令等法规文件均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管理、退还作了规范。18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即交纳投标保证金是硬性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则用了“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的表述,表明未将收取投标保证金作为招标活动的规定环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是否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采购人认为除了投标保证金还有约束投标人投标行为的其他手段,也可不要求提交。


近年来,国家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不断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给予采购人更多权利,以充分体现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以部门文件形式禁止采购人收取投标保证金,实际上剥夺了采购人的合法权利。

投标保证金制度是没有问题的,出问题的是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实际工作中,部分地区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出现投标保证金金额过高、退还不及时、扣罚随意、强行转为履约保证金等问题,给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造成负担。与此同时,投标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屡次发生,降低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


虽然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但投标保证金制度执行的错误不能理解成制度的错误。“一刀切”取消之后,可能加大投标人围标串标或放弃中标的几率,监管部门通常一概以罚款等行政手段去予以规制,结果往往混淆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

其次,投标保证金被强制取消后,是否有更好的替代方案?


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按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根据《通知》精神,湖北、安徽、厦门、云南、浙江等地纷纷出台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替代方案,包括履约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投标银行保函、综合保险等。


2018年7月2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目的是要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


大力推行投标担保。投标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鼓励将投标人参与围标串标及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纳入投标保函的索赔条件,规范招投标秩序。招标人到期未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着力推行履约担保。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函。民间投资的住宅工程应当实行履约保函。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应当推行高保额履约保函,保函金额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对于银行保函,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


在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将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推广使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担保公司保函等担保方式,逐步实现多元化保证”。

在政府采购领域,可借鉴工程建设领域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保险保函等做法,采用投标保函替代投标保证金等。

同时,加快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将供应商纳入诚信奖惩体系,严惩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也是替代保证金制度的有效方法。采购人和供应商还可以就采购活动中的过失、违约进行事先约定,若是供应商存在过失行为,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按约定进行赔偿,并将供应商过失行为计入其诚信评估。通过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导向,实现投标保证。

以上这些替代方案真实效果如何,还需要长期的探索、研究和实践。